12366纳税服务平台10个精选答疑(20241107)

综合清洁服务 | 2024-12-24 19:1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内容: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母公司没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无偿划转)。

  这一过程,母公司是否增加其对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按划转的股权增加对子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最大的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问题内容:深圳2024年申报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及缴款方式?应如何填写数据?烦请核实,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3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允许超出欠缴费数额。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做申报缴纳。

  为便于企业申报缴纳保障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申报服务。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3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就可以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缴费人负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保障金的,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业务是像客户出售家用电梯并且包安装和材料,合同大致上可以分为设备和安装服务,我们的安装基本上都是外包给外面的安装公司,这种情况下我们安装配置服务部分可以申请甲供工程的简易征收开具3个点的发票嘛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配置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配置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配置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和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配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内容:我们上次提问:我单位有一幢旧酒店,系2009年取得土地后请建筑公司建造的,因多方面原因,当时也未让对方开具发票,账面上确认的成本为5000多万元。现在拟以10000万元对外转让,因评估单位要从较高,所以我司也未做评估,就是说,我司没有评估价,也没有购房发票(因为是自建的,也当时未索要发票)。请问:在转让该酒楼时,土地增值税可还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请领导给肯定的答复,i并官僚似的只给政策,不给确定性结论。谢谢领导。

  然后你们给了这样的答复: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现在我们再次咨询以上问题,同时再次强调:请认真的给予答复,以书面的答复,以文字的,不要再说电话联系之类的没有用的话,要以文字的形式给予答复!难道让你们用文字答复就这么难吗?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吗?

  再欠强调:直接在网上在这样的平台上以文字的答复。既然有了这么一个平台,为什么还要用电话联系答复?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

  四、……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可以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问题内容:你好,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中第二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三条政策还有效吗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答复内容:一、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依照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问题内容:我公司持有一只基金,持有期间取得收益10.00万元。持有的这只基金对外有5个投资项目,其中3个项目盈利50.00万元,剩余2个项目亏损40.00万元。我公司需不需要穿透纳税,即:不能简单按照收到的10万元收益确认基金投资收益,而是应该分项目确认50.00万元收益,40.00万元的投资损失?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开具建筑服务数电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吗,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有: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因此,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应按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问题内容:风力发电企业按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风力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50%这部分收入要不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答复内容: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增加企业实际所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可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做核算。”

  因此,如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三个条件的才可做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题内容: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通常是否适用净资产核定?啥状况下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适用监理指令法?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出现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内容: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机器100台,客户只提货80台,客户终止合同。因此我们向客户收取了违约金30万。对于这30万的违约金,我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另外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另外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另外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需要并计收入。